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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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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海臣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49号 罪犯管海臣,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49号

罪犯管海臣,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海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宣判后,2009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对罪犯管海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管海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管海臣于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伙同他人多次在濮阳县境内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窃取原油,共参与盗窃27起,价值39万余元,造成抢修损失10万余元,管输损失588万余元。被告人管海臣系主犯。

罪犯管海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管海臣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管海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海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