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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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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军利交通肇事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38号 罪犯贺军利,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38号

罪犯贺军利,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军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经减刑1次,于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贺军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贺军利于2010年11月19日,驾驶豫HA9095/豫JL095挂号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副由西向东行驶至750公里+6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及刹车制动不足撞上前方因道路堵塞而依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等候通行的数辆车辆,导致车辆相撞,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贺军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贺军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贺军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军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军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