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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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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水冰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水冰,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喜庆,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水冰,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水冰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谷水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1月至3月,被告人谷水冰利用担任焦作市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中能天然气公司占地包赔项目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耿作村村委会已从村账上先行垫支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赔偿款32万元的情况下,以同样名义从李万办事处账上又支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老板均为郭某乙)两笔赔偿款,共计32万元,后将该款取出占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办文(2003)7号、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焦编(2011)9号、(2014)1号文件,证明焦作高新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中共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焦高党文(2009)46号文件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五份,证明被告人谷水冰自2009年12月18日起任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行政全面工作;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由谷水冰负责;办事处财务报账程序;进区项目财务报账程序;农村财务报账程序。

3.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协议,证实2011年6月16日,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与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进行建设,净用地面积7.65亩,联营期限15年。

4.征地协议,证实2012年11月2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耿作村土地0.5397公顷(折合8.0955亩),按67.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补偿总金额共计36.4298万元(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提供的复印件:

(A)高新区财政局基建户2013年1月至12月的明细账;

(B)征地补偿款24.2865万元的拨款审批表、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的请示(焦新李办(2012)122号)、2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C)青苗补偿款和场地平整费44.16535万元的拨款审批表、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12.14325万)和场地平整等费用(32.0221万)的请示(焦新李办(2012)123号)、44万余元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基建户显示2013年1月16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242865元;1月29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和场地平整费441645.5元。

6.耿作村委会1月10日关于兑现未来汽车停车场赔偿费用的会议记录、向李万办事处关于32万元的申请以及2013年1月14日支付“未来汽车店停车场赔偿款”32万元、2013年1月16日收到李万办事处拨付的“中能公司土地补偿款24.2865万元”及“协调费25.7135万元”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证实耿作村委会于2013年1月14日支付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2万元,并于2013年1月16日收到李万办事处下拨的土地补偿款及协调费50万余元。

7.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31日支付焦作双达汽车(21.01万元)、未来汽车(10.99万元)中能占地附着物款合计32万元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证实李万办事处在耿作村委会已支付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2万元后,又支付焦作双达汽车公司和未来汽车公司占地附着物款32万元。

8.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28日收到新区财政局拨付的“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12.14325万元和“暂借中能特殊附着物款”32.0213万元的记账凭证、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9日收到新区财政局拨付的“中能天然气征地补偿款24.2865万元”的记账凭证及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16日拨付耿作村委会“征地款24.2865万元”和“项目协调费25.7135万元”的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1月因中能项目新区财政局向李万办事处先后拨付68万余元;李万办事处拨付给耿作村征地款和协调费共计50万元。

9.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收到耿作村赔偿停车场32万元及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2月6日分别收到李万办事处赔偿停车场10.99万元、21.01万元的相关记账凭证及对应的银行凭证、情况说明,证实焦作未来、双达汽车公司先后共得到64万元赔偿款。

10.2012年11月27日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借给马某某50万元的相关记账凭证和马某某的理财金账户以及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和毋丹丹2014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曾借给马某某50万元及马某某归还32万元的情况。

11.马某某提交的记录本复印件一页,显示“3月16日,13203916199,康,谷32”,证实马某某给谷水冰送钱当天,谷水冰提供的收款人信息。

12.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两张(账号:6227﹡﹡﹡8421;户名:康某某)、存款凭条两张(账号:6227﹡﹡﹡1972;户名:谷水冰)及对应的个人活期明细、岳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康某某的建行卡2013年3月16日存入11万元,2013年3月18日收到岳某某归还的21万元,2013年3月18日康某某从其建行卡中分两笔11万、21万共取出32万元后存入谷水冰建行卡中。

13.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账号:6227﹡﹡﹡1972;户名:谷水冰)六张,证实谷水冰2013年3月24日(4.5万)、4月5日(4万)、4月10日(4万)、4月12日(4万)、9月16日(4万)、10月28日(3万)从其建行卡中现金取款情况。

14.康某某(曾用名康某)提交的豫H55545奥迪Q5车行车证及购车交易凭证、谷水冰刷卡交易记录,证实豫H55545轿车实际使用人是康某,登记车主为焦作市篱康农牧有限公司,购买时被告人谷水冰刷自己透支卡21万元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