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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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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军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6号 罪犯赖军,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6号

罪犯赖军,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宣判后,2010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赖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赖军于2010年3月29日20时许,窜至沁阳市覃怀西路,持刀将受害人司某某脸部、手部、胳膊等处划伤后,抢走司某某挎包一个,内有手机两部、充电器一个、内存卡一张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为1449元。该系累犯。

罪犯赖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赖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刘某及服刑人员孙某某、范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赖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