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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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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献军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贾献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9)解刑初字第12号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贾献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9)解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2006)榆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贾献军的缓刑判决。被告人贾献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加原判刑期三年,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交纳1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被告人贾献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焦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5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贾献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献军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在市贸易大厦商务酒店919房间内以做文物买卖为由,用三个龟钮印章冒充文物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现金360000元。被告人贾献军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

罪犯贾献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献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献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献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