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罗红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罗红彬,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罗红彬,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红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罗红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罗红彬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在商丘市伙同他人以票面每吨115元左右的购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25份,价税合计15812500.00元,税额1819137.16元,后又转手倒卖他人。案发后税款已全部追回。该系老年犯、患病罪犯。

罪犯罗红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获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红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红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红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