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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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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小转非法经营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1号 罪犯樊小转,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1号

罪犯樊小转,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小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焦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樊小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樊小转于2008年至2010年,陆续从被告人贺群启处购买50公斤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分别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75元。

罪犯樊小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樊小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小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小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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