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国帅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杨国帅,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杨国帅,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被告人杨国帅、杨现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国帅撤回上诉,驳回杨现亮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4月13日交付执行。经减刑1次,于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国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国帅于2009年2月12日、4月22日,伙同他人在本市盗窃电动电动车一辆(价值1232元)、现金26400元;2009年4月29日,伙同他人盗窃内装50000元现金的保险柜时被抓获。

罪犯杨国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国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国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