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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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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武强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沈武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9)偃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沈武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9)偃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缓刑,与原犯抢劫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沈武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沈武强于2008年6月至8月,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偃师市李村镇李北村、杨湾村等地盗走铁架子、摩托车、采暖炉、电磁炉等4次,总价值18684元。2008年7、8月份,二次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偃师市李村镇,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

罪犯沈武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沈武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武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武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