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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红战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65号 罪犯柴红战,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济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65号

罪犯柴红战,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济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红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宣判后,2010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柴红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柴红战于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伙同他人分别在济源市、沁阳市盗窃电机、摩托车、电缆等物品,作案八起,涉案总价值32342.82元。

罪犯柴红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3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柴红战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柴红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红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