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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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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强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任恼里镇副镇长,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负责新农村具体工作,2010年4月任恼里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任恼里镇副镇长,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负责新农村具体工作,2010年4月任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常务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聂丙乔,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追缴被告人谭玉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谭玉强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新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玉强及其辩护人肖道灵、聂丙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罪

被告人谭玉强在担任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及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恼里镇土地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秋季,收取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金20000元,2007年,收取新乡市广增起重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现金20000元,2009年9月,收取杨某某现金50000元,2010年春节前,收取杨某某现金10000元,共计受贿10000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1年,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一枚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的印章;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两枚“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

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玉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玉强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谭玉强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谭玉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玉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有异议,辩称赵某甲、曹某某分别给其20000元属实,二人给钱是让其去郑州跑事,且二人同去,钱也送出去了;杨某某给其10000元属实,但杨某某借其100000元,这10000元是利息;其没有收取杨某某50000元,其行为构不成受贿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有异议,辩称其刻章是事实,但经镇政府管章领导及公司同意才刻章,其行为构不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谭玉强受贿犯罪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受贿罪;谭玉强刻制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印章、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印章,是因公刻章使用,没有为个人办事使用,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谭玉强在担任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及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恼里镇土地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秋季,谭玉强收受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金20000元;2007年,谭玉强收受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现金20000元;2010年春节前,谭玉强收受杨某某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长垣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长垣县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由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这两个公司都是由程某某负责。

2、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及二公司的关系。

3、户籍证明,证明谭玉强,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

4、长垣县委组织部文件、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谭玉强的任职情况。

5、搜查笔录及搜查出的手写材料,证明从谭玉强家中搜出书写材料的情况。

6、证人赵某甲(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07年秋季,其为了公司违法占地少交罚款送谭玉强20000元,让谭玉强帮忙的情况。

7、证人曹某某(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07年,其让谭玉强帮忙,在土地部门的卫星图上修改其公司未批先占土地的面积,送谭玉强20000元的情况。

8、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名字实际是一家公司,一套人马,其公司就是受各县、乡土地部门委托为他们做土地规划。2012年后与长垣县的乡镇有业务来往,其就是公司的“程博士”,与谭玉强不认识,没有经济来往。

9、证人杨某某证言,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几,为了让谭玉强帮忙催要恼里镇政府所欠工程款,送给谭玉强10000元。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任长垣县国土资源局稽查队队长期间,2007年带队到恼里镇巡查,发现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没交罚款、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院墙,就拆除了该公司的部分在建院墙,后该公司交了罚款才继续建院墙。其带队到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巡查过,但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罚款交的早,有相关用地手续。

11、被告人谭玉强供述及辩解,证明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都有违法占地的情况,为了调整土地规划图,2007年冬天,二公司的董事长赵某甲和曹某某分别找到其,让帮忙找“程博士”,让“程博士”在县规划图上把二公司的违法占地由基本农田变更为废弃土地,其给“程博士”送40000元是受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某甲和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曹某某委托去的,这40000元赵某甲和曹某某各负担20000元。2010年春节前,杨某某送给其10000元,与杨某某借其钱的利息和杨某某欠其服装款没有关系,为了感谢其给杨某某提供“和谐社区道路、排水”招标信息,让其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方便和照顾。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12、合同书及取款凭证、收据,证明长垣县农村公路2010年交通运输部桥梁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恼里镇和谐社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长垣县恼里镇矿山大道辅道改造及延伸段五支河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3、郜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证明郜某某银行卡交易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