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3号 罪犯王根立,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文盲,农民,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湖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根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总和刑期1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被告人王根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三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根立撤回上诉。宣判后,2006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于2009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根立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根立于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间,伙同他人采取偷拍别人照片,再用电脑合成淫秽照片,然后寄恐吓信、打恐吓电话等方式对受害人实施敲诈,作案9起,涉案金额247600元;参与爆炸一起,致十余户门窗玻璃、摩托车损坏。 罪犯王根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根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根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根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