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号 罪犯王志方,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被告人王志方等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志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永武、颜景岭为勒索财物,预谋绑架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王志方等多次踩点。2010年8月16日,王志方伙同他人租用面包车将王某某的妻子侯某某绑架,并向侯的家属索要赎金200万元。2010年8月20日侯某某被警方解救。该系主犯。 罪犯王志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志方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