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1号 罪犯王栋,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栋于2012年5月2日至5月18日期间,指使传销内部人员以招工为名,分别将被害人骗至三门峡市一传销窝点内,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当场劫取财物,价值201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王旭光、马涛,管教干警李兴国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