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3号 罪犯田永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高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修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宣判后,200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永强于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焦作市待王镇、焦作市宝丰电缆厂、焦作市万方铝厂、修武县、武陟县等处盗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共盗窃11次,总价值21545元。被告人田永强系累犯。 罪犯田永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永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王某某、马某某及管教干警杨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永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