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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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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毛职务侵占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06号 罪犯王毛,男,66岁,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涧刑公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06号

罪犯王毛,男,66岁,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涧刑公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毛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宣判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毛于2010年9月21日凌晨,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洛阳市一拖公司球铁分厂备料仓库,操作吊车将锰铁12232公斤、电解铜2095公斤(共计价值210793.15元)装上货车,从同伙值班的六号门出厂。该系主犯。

罪犯王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