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王战线,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战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战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战线自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伙同他人以招工赴日本、韩国、美国务工为名,骗取被害人共计178名,计人民币125万元,由其与同伙挥霍。被告人王战线系主犯。 罪犯王战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累计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战线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战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战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