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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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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7号 罪犯王建勋,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7号

罪犯王建勋,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因被告人王建勋余漏罪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宣判后,2008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建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建勋于2006年9月,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新密市超化镇豫鑫公司,将正在使用的价值11858元的变压器破坏,欲将铜芯盗走未遂。2006年1月至9月,四次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岳村镇、大隗镇、苟堂镇等地盗割通信电缆、盗走网笼等。该系主犯。

罪犯王建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作为罪犯监督岗,能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监督任务。获连续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建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