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开强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8号 罪犯王开强,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巩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8号

罪犯王开强,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巩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开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开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开强于2010年4月23日15时许,在巩义市宾馆登记的407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毒品时被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某某处提取交易的可疑毒品两片,后又当场从407房间内查获可疑毒品79片(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7.61克)及格子挎包一个。2010年4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又从该格子挎包中查获储柜小票一张,后用该小票打开巩义市宾馆相应的储物柜,查获可疑毒品606片(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1.18克)。

罪犯王开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开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开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开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