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盛联合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34号 罪犯盛联合,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34号

罪犯盛联合,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联合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被告人盛联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焦刑一终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9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裁定对罪犯盛联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盛联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盛联合于2009年12月22日,伙同他人携带撬杠窜至修武县农机局家属院康亮家,被告人盛联合撬门入室行窃,被康亮发现后,盛联合用随身携带的撬杠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逃跑,后被抓获。200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盛联合伙同他人窜至温县育才街育才居民楼、温县武德镇新村、孟州市河雍办等地盗窃他人现金、笔记本电脑、黄金戒指等财物,被告人盛联合参与盗窃5起,价值12342.71元。被告人盛联合系主犯。

罪犯盛联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盛联合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盛联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盛联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