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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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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房放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3号 罪犯白建房,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3号

罪犯白建房,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建房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白建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白建房于2012年5月29日夜晚,醉酒后在自家街房内用火柴将被柜点燃,致街房着火,并且持刀威胁不让周边群众救火。该系累犯。

罪犯白建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白建房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刘某及服刑人员张某某、冯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建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建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