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5号 罪犯王连革,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连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被告人王连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濮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3次,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连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连革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中原油田采油院办公楼、建筑公司道桥工程三处、第八社区管理中心等地,撬开门窗,盗走电脑、电暖气、打印机、现金等物品,共盗窃作案12次,总价值72950元。 罪犯王连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连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连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连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