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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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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顺卿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3号 罪犯田顺卿,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3号

罪犯田顺卿,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顺卿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宣判后,2007年6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顺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顺卿于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伙同他人在荥阳市、郑州市惠济区、新郑市等地,盗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十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204元。2006年1月6日,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二七区将正在使用的电话通信电缆盗走,被破坏的电缆价值4470元。2006年4月2日晚,伙同他人窜至新郑市张沟煤矿,盗走未安装的电缆,价值9000元。

罪犯田顺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顺卿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顺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顺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