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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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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曾用,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吕曾用,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宋天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天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在宝丰县城迎宾大道东段的九头崖商场三楼开设银河星空动漫城,利用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2014年5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所查获的17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天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被查获当时没有营业,在接到电话通知公安机关检查时,为配合检查将动漫城门打开,后被带到派出所询问,故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在位于宝丰县城迎宾大道东段的九头崖商场三楼开设的银河星空动漫城内,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2014年5月8日下午,宝丰县公安局人员在该动漫城查获“捕鱼机”3台,“六狮”8台,“苹果机”6台。经鉴定,所查获的17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宝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租金收据、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借开设动漫城之便,利用17台赌博机赌博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是自首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娜

代理审判员  温世举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