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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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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国富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刑三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赵某乙之子。 被告人马国富,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刑三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赵某乙之子。

被告人马国富,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杀人,2014年6月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清,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国富故意杀人一案,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9日以新市检公诉二刑诉(2014)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川、孟俊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被告人马国富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8日早上,被告人马国富因赵某乙前一天中午在其村麦地路边车上摸其女友熊某甲而怀恨在心,出门时将一把黑色电工刀放在电动三轮车上,意图报复。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国富酒后和熊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原阳县师寨镇南赵庄村朱某甲的超市买东西并再次饮酒,后在超市门口遇见赵某乙,被告人马国富以请赵某乙喝酒为名,将赵某乙强行抱上电动三轮车,行至安庄村中心街十字路口时,赵某乙跳车逃跑,被告人马国富手持电工刀,追至该村宋某甲家院内西南角厕所找到赵某乙,被告人马国富先用刀朝赵某乙身上、头部连捅数刀,赵某乙从院内拿一把铁锹在厕所东面反抗,后被人拉开。随后被告人马国富乘坐熊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赵某乙受伤后走出宋某甲家,向西行走约80米,躺倒在路边一拖拉机斗内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脾静脉不完全断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国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丙、熊某甲、赵某丁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尖刀、铁锹、电动三轮车等物证,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马国富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马国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2093元。

被告人马国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早上,被告人马国富因前一天中午赵某乙在其村麦地路边车上摸了与其同居的熊某甲而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并在出门时将一把黑色电工刀放在电动三轮车上。当天15时许,马国富酒后和熊某甲等收割机未等到,便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师寨镇南赵庄村朱某甲开的超市买啤酒和饮料喝,后在超市门口遇见赵某乙,马国富以请赵某乙喝酒为名,强行将赵某乙抱上电动三轮车,行至安庄村中心街十字路口时,赵某乙跳车逃跑,马国富手持电工刀,追至该村宋某甲家院内西南角厕所找到赵某乙,并持刀朝赵某乙身上、头部连捅数刀,赵某乙从院内拿一把铁锹在厕所东面反抗,后两人被拉开。随后马国富因受伤乘坐熊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到师寨卫生院就医。赵某乙被捅伤后走出宋某甲家,向西行走约80米,躺倒在路边一拖拉机斗内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脾静脉不完全断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马国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折叠刀一把以及案发时被告人所穿衣物、铁锹一把、电动三轮车一辆等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马国富所持作案工具及所穿衣服。

二、书证:

1、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马国富犯罪时系成年人,证人均系成年人。

2、前科证明证实马国富无违法违纪前科。

3、诊断证明书证实马国富在作案后到医院就医的情况。

4、接诊证明证实师寨镇卫生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5、抓获证明证实师寨镇派出所民警于17时8分接110指令,17时18分赶到现场,17时38分在师寨镇卫生院将马国富抓获。

6、原阳县公安局刑事大队证明证实因被害人赵某乙的父亲、母亲、妻子均已去世,经请示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室,无法对赵某乙进行亲缘关系的同一认定。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民事赔偿方面的有关身份信息材料证据。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赵某乙和马国富打架了,并且拨打了120和110电话。

2、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实赵某乙用手朝其身上摸,被马国富看见,第二天,马国富持刀将赵某乙捅死的事实。

3、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马国富持刀将赵某乙捅伤,其把刀从马国富手里夺下,发现赵某乙死亡后将刀放到拖斗上的事实。

4、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看见马国富和一个男的在其家院内打架的事实。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看见马国富追赶南赵庄一个人到宋某甲家,后听说那个人死了。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打架后马国富胳膊上流血了,赵某乙头部流血很厉害。

7、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发现赵某乙倒在自己家门口四轮车上并死亡的情况。

8、证人申某甲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朱某乙证实的情况一致。

9、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马国富和熊某甲去商店购买啤酒和饮料并在商店门口饮用的情况。

10、证人赵某戊的证言证实马国富对其说赵某乙摸熊某甲了,还说要是玉米长高一点,他就给赵某乙弄死到玉米里。

11、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赵某戊证实的情况一致。

12、证人赵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看见马国富骑电动三轮车带着熊某甲。

1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接120指挥中心通知去案发地后发现赵某乙已经死亡的情况。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对马国富受伤部位进行治疗的情况。

1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其赶回村里,发现父亲赵某乙死亡的情况。

四、鉴定意见:

1、新乡市公安局(新)公(法医)鉴(尸体)字(2014)68号鉴定意见:赵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脾静脉不完全断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2、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鉴(DNA)字(2014)00432号鉴定意见:现场水泥小路东端血迹、凶器刀上的血迹、平车上的血迹与赵某乙血液检出的基因型相同。门口西墙外侧血迹、水泥小路西端血迹、铁锨头的血迹、赵某丁上衣上的血迹、马国富上衣上的血迹与马国富血液检出的基因相同。

3、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鉴(DNA)字(2014)00432-1号鉴定意见:赵某乙血样与赵某甲血样不排除来源于同一家族。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赵某辛、赵某壬、赵某甲辨认笔录

经辨认,三人均辨认出死者为原阳县师寨镇南赵庄村村民赵某乙。

3、马国富辨认笔录及照片

该辨认笔录中马国富对案发当日强行抱赵某乙上车的地点、赵某乙跳车地点以及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六、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国富指认现场、讯问笔录光盘三张。

七、被告人马国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所查明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