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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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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玉强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受贿犯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受贿犯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道灵、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玉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谭玉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

被告人谭玉强在担任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及恼里镇产业集聚区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恼里镇土地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秋季,谭玉强收受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现金20000元;2007年,谭玉强收受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现金20000元;2010年春节前,谭玉强收受杨某某现金10000元。

认定谭玉强收受赵某某、曹某某的4万元证据有:

1、长垣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长垣县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由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这两个公司都是由程某某负责。

2、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二公司相关信息及二公司的关系。

3、证人赵某某、曹某某证言,证明为了公司占地的事情找谭玉强帮忙并分别给谭玉强送了两万元,没有和谭玉强去过郑州找程博士的事实。

4、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名字实际是一家公司,2012年后与长垣县的乡镇有业务来往,其就是公司的“程博士”,与谭玉强不认识,没有经济来往。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任长垣县国土资源局稽查队队长期间,2007年带队到恼里镇巡查,发现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占地的事实。

6、被告人谭玉强供述及辩解,证明赵某某、曹某某为了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调整土地规划图的事情让其帮忙。2007年冬天,其和赵某某、曹某某三人到郑州找程博士,其将赵某某、曹某某的共计4万元送给程博士的事实。

认定谭玉强收受杨某某的1万元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为了对谭玉强帮其要工程款表示感谢,其在2009年底,2010春节前给谭玉强送了一万元现金的事实。

2、刘某某情况说明,证明恼里镇和谐社区工作2009年之前是谭玉强负责,2009年4月至2010年初由其暂时负责,2010年初之后按领导要求由谭玉强负责和谐社区道路工程的情况。

3、被告人谭玉强供述及辩解,证明杨某某中标恼里镇和谐社区道路、排水工程但资金不足,其借给杨某某十来万元钱,杨某某借钱时说有利息。工程施工结束后,在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杨某某去其位于亿隆商业街报喜鸟专卖店的家中给其一万元的事实。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个人基本情况。

2、长垣县委组织部文件、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谭玉强的任职情况。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1年,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一枚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公章;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两枚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河南省公章刻制批准单、长垣县恼里镇政府证明,证实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公章刻制批准情况及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只有一枚行政印章,老章已销毁的情况。

2、长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河南省公章刻制批准单及开封市公安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捺印形成。

3、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其公司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签订合同使用的是公章,没有使用过合同专用章并附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文。

4、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证实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及未委托或同意谭玉强刻制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移送扣押物品清单、谭玉强私刻的三枚印章及照片,证明扣押谭玉强私刻的一枚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公章及两枚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情况。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恼里镇政府公章只能有一枚,期间合法途径更换过三次,谭玉强让给他刻一枚恼里镇政府公章,其不同意。

7、证人苗某某证言,证明恼里镇政府公章只能有一个,不能有第二个,期间公章合法更换过三次,谭玉强手中没有保存恼里镇政府公章的情况。

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河南易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与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来往,其不认识谭玉强,没有让谭玉强刻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

9、被告人谭玉强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其去县里报相关项目,由于当时恼里镇政府的章损毁了,急着报项目,其向陈某某和苗某某汇报后私刻了一枚恼里镇政府的公章。2012年11月份左右,因为长垣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检查各项建设图纸,其中一个图纸上的章不清楚,其给高某某说过后私刻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章一枚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长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谭玉强上诉称及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收受曹某某、赵某某的钱是为二人疏通关系,收受杨某某的钱是利息或者服装款,其不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私刻国家机关、公司印章情节较轻,不应认定为犯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谭玉强及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收受曹某某、赵某某的钱是为二人疏通关系,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理由,经查,上诉人谭玉强作为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常务副主任主管恼里镇土地工作,曹某某、赵某某分别给其两万元让其帮忙解决企业占地问题,且曹某某、赵某某否认与谭玉强一起到郑州向程某某行贿,程某某证实不认识谭玉强也没有收过谭玉强送的财物。谭玉强作为恼里镇的领导干部,在本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曹某某、赵某某有事情请托并交给其钱财时,其同意为二人疏通关系并收下四万元钱,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上诉人谭玉强及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收受杨某某的一万元钱是利息或者服装款,其不构成受贿罪,经查,上诉人谭玉强作为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杨某某在恼里镇承揽工程过程中谭玉强便给予帮助,工程结束后由于工程款未结清,杨某某便又找到谭玉强请求其帮忙,工程款要回一部分后,杨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谭玉强一万元。谭玉强在收受这一万元时并不明确是杨某某支付的利息还是抵扣的服装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且这一万元客观上也没有抵扣服装款。关于私刻国家机关、公司印章情节较轻,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理由,经查上诉人谭玉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且为镇政府的领导干部对于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的效力和作用是明知的,其私刻印章并使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故上诉人谭玉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