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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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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涛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某涛,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经鲁山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某涛,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某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禹某涛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汇源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汇源公司南门附近时,因为保持安全车速,将行人谭某某、王某撞到在地,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禹某涛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禹某涛负全部责任。2014年7月2日,被告人禹某涛主动到鲁山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禹某涛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禹某涛供述,证人谭某某、董某某、王某、禹某某、许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收到条,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禹某涛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对被告人禹某涛从轻处罚,被告人禹某涛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使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某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程国阳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魏 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