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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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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喜,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崔某喜主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喜,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崔某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2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强,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喜及其辩护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崔某喜以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鲁山县尧龙湾温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随后,被告人崔庆喜雇佣工人进场施工。到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崔某喜分多次共从鲁山县尧龙湾温泉投资有限公司领取69万元工程款,其中,被告人崔某喜领取15万元工程款后逃匿,造成工人工资不能发放,工程停滞。2013年12月2日,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崔某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95773元。在该情况下,崔某喜仍拒绝支付。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崔庆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崔某喜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常某某、陈某某、蒋某某、雷某某、汪某某、雷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款查询单,投案证明,案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喜在有能力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崔某喜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