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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奇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奇鹏,男,1992年3月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奇鹏,男,1992年3月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奇鹏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奇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兰考县城关镇批发街老预制场院内,将城关镇建设路27号居民韩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销赃。后经物价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1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奇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奇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清单、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协议书、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2)管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兰考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奇鹏当庭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奇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周大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