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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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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中专毕业,住平顶山市。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中专毕业,住平顶山市。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武,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中专毕业,住鲁山县。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豆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武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武及其辩护人豆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仓储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溶出车间存煤情况进行盘查时,发现该车间原煤有大量亏空现象。为了弥补亏空,被告人李某、李某武明知熔盐炉在使用燃料时不允许掺入煤渣的情况下,二人预谋后,指使工人在熔盐炉用煤过程中掺入煤渣,导致原煤燃烧不充分,熔盐炉炉排空气不足,运行加快,造成熔盐炉配件损坏。经价格评估,被损毁的配件价值445107.5元。

被告人李某、李某武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武的行为,既不符合起诉书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也不符合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被告人李某武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仓储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溶出车间存煤情况进行盘查时,发现该车间原煤有大量亏空现象。为了弥补亏空,被告人李某、李某武明知熔盐炉在使用燃料时不允许掺入煤渣的情况下,二人预谋后,指使工人在熔盐炉用煤过程中掺入煤渣,导致原煤燃烧不充分,熔盐炉炉排空气不足,运行加快,造成熔盐炉配件损坏。经价格评估,被损毁的配件价值44510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田某、赵某、王某某、杨某某、席某某、程某某、焦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倪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溶出车间熔盐炉分析报告,熔盐炉燃煤使用要求,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二被告人的任职证明,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武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有公司损失445107.5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李某武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笫二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武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曾艳阳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