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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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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想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想,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想,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想驾驶一辆无号牌重型起重机,沿鲁山县大佛景区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尧山福泉”附近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马楼乡商峪口村村民肖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想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梁某、解某某、解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陈理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红昕

人民陪审员  宋学民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