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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冬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冬冬,男,1989年2月21日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冬冬,男,1989年2月21日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2月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并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冬冬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冬冬在本村村民陈某某家装修房子时,趁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陈某某放在东屋床南头被子下面的60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李冬冬将脏款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冬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及接处警登记、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现场照片两张、释放证明书、本院(2010)兰刑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冬冬当庭认罪,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