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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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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2004年10月8日因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传教)被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2日因组织、教唆、胁迫、诱骗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2004年10月8日因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传教)被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2日因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7月2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4年8月7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开始信仰“三赎基督”教,抄写“三赎基督”教“见证”,并外出宣传“三赎基督”教的好处。2011年以来,马某某向通许县大岗李乡沈砦村村民徐某某及其家人传播“三赎基督”教,并让徐某某抄写“三赎基督”教宣传资料“见证”,发展徐某某成为“三赎基督”教成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证明、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制作、宣传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理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永超

审判员  厉从德

审判员  文小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