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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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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红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红旗,男,1970年1月2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红旗,男,1970年1月2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红旗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史红旗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演武厅东街惠民市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周某某、胡某某、关某某停放在市场车棚内的电动车电瓶各一组。

2.2014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史红旗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演武厅东街惠民市场内,盗窃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市场车棚内的电动车电瓶一组。

3.2014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史红旗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演武厅东街惠民市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停放在市场车棚内的电动车电瓶一组。

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被盗五组电瓶价值合计人民币1360元。

被告人史红旗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4年11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红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关某某、刘某甲、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刘某甲、周某某、胡某某、关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抓获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4)239号关于被盗电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汴公州(刑)行罚决字(2014)0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汴公州(刑)执通字(2014)0056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汴公州(刑)强戒决字(2014)00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红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红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