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平安,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于2014年1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柴占忠,别名柴老三,男,1958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于2014年1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平安、柴占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平安及其辩护人朱某某、被告人柴占忠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被告人时平安、柴占忠共同购买喻某某承包山上的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树木砍伐,共计砍伐杨树424株,林木立木蓄积为65.1651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时平安、柴占忠的供述,证人胥某某、崔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平安、柴占忠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时平安、柴占忠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时平安的辩护人朱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时平安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应适用缓刑。 被告人柴占忠的辩护人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柴占忠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其行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应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被告人时平安、柴占忠共同购买喻某某承包山上的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树木砍伐,共计砍伐杨树424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65.1651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喻某某证实:2012年底的时候,时平安在我和住房一排的猪圈后面向西小洼里偷锯我的树,我知道后还骂了时平安,时平安还说就锯几棵死树,后来就说全部树都卖给他,当时我给他要大概是12000元,后来柴占忠找我给我说钱少一点,因为在他们那里包山,还少不了柴占忠帮忙,就给他少了,当时就说定8200元,过了几天柴占忠给我了4200元,一直到2013年的夏天柴占忠才把剩余的4000元钱给我,那时候树都伐完了。那个时候水塘西南边树剩的都已经不多了,主要在水塘以北。我的边界是以水塘西侧的淌水处为界,淌水沟以西就不是了。猪圈后面的洼里还有树,一直到山上,当时那里的树包括杂木都卖给时平安了。山上有个老坟的那块地西北侧的杨树都卖给时平安了。采伐证的事情我给时平安、柴占忠都说过,我给他们说钱宁愿少一点,我啥事情也不管,你们自己办证。当时柴占忠、时平安说你不用管我们办不办证,有事我们自己负责。时平安给我说他去找崔岗的板厂老板,让老板给他办证。 2、证人胥某某证实:我在北山给时平安伐过树,离现在大概有2年了,伐树地点在喻某某西侧坝基东南侧坝基埂,树是坝基埂上的树,在时平安地边,时平安说照时平安的地让伐了。大概有20多棵。就我和时平安俩人,我给时平安帮忙装车。 3、证人崔某某证实:2013年春天,当时我的板厂还在崔岗村孔洼组,我们板厂合伙人孔卫兵给我说大柴庄柴老三(柴占忠)的树要卖,我们去看看,然后我就和孔卫兵一起到了闫庄村大柴庄组,当时柴老三在家等着我们。我们和柴老三一起上山看的树,杨树的位置在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北山,柴老三说这树是他买的,伐了一部分了,剩余的都给我们,一共18000元,他伐了给我们送去。看过山上杨树后感觉价格也差不多就同意了,我们中午在柴老三家吃的饭,当时时平安也在,过了几天他就开始伐树拉给了板厂。当时我们就站在山上最西边那一大块地的北头,地块西边和东边坡上的我们也是站那看到,也没有去山上实地看,杨树主要在地的北山南坡和地的西坡,东边树很少。具体多少棵树我也记不清了,我们也没有数,柴老三给我们说了棵数,现在我忘了。树是柴老三和时平安伐的,具体有没有其他人我也不知道,给我们送树都是时平安开着三轮车和柴老三一起拉去的。卖的主要是杨树,也有山杂木,先是砍伐的杨树,后来我和合伙人孔卫兵之间出现矛盾,杨树伐完就没再伐了,后来我们也没上山,也不知道杂木弄哪了。当时没有具体说采伐证的事,只是说柴老三他们给我们送到地方,我们啥事都不管,我听柴老三说伐树时锯还被人可能是执法部门的人拿走了,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的。 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春上,柴占忠到我的板厂找我,说他买了他们庄北山上的树,伐了卖给我,问我给多少钱一吨,当时我就跟他一起上山上看了看树,去的是下面的水塘边看的树,我看到树不是太好就给柴占忠说这树不好,柴占忠这下面的不好山上的树好,山上的和这下面的一块给我,一个价钱。后来柴占忠和时平安就给我拉了几农用三轮车,后来说我欠他们的树钱就不给我送树了。我们一起去看的水塘边的杨树,当时柴占忠他们已经在那里伐树了,他就从水塘那里往北山上指的,北山上都是杨树他说整个山都是他们买的,我也没上山去看。找我的是柴占忠,给我送树时柴占忠和时平安都去了,开始我还不认识他们,只知道是大柴庄的,送树时才知道叫柴占忠和时平安。我不收他们的树后大概有几天,我听一个树贩子说柴占忠、时平安想找一个板厂一次性把山上的树都卖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5、被告人时平安供述:2012年,喻某某在卖山上的树,我记得之后过了年的春上,杨树已经发叶了,也开始种植春花生了,我和柴占忠把喻某某山上剩余的树都买下了,然后我们开始砍伐,拉卖给了我们乡英庄的板厂,后来因为树钱的事,柴占忠和英庄板厂的老板吵了一架,后面的树我们一次性全卖给了我们乡崔岗村的崔某某板厂了。卖给英庄板厂和崔岗板厂多少树、多少钱我不知道,具体帐都是柴占忠算的。水塘边的都卖给英庄的老板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下面最大的那块8号地的东坡也可能卖给他了一点,8号地的北山的杨树都卖给崔某某了。买喻某某树的位置就是从我的地头一直向北,然后到最下面的那一大块地的东山西坡,还有那一大块地北头正北方向的山坡的树。当时山上没伐的所有树都卖给了我们,大多数是杨树还有零星的杂木。杂木不好伐,后来也就没有伐。采伐许可证没有办,当时也不知道要办证。 6、被告人柴占忠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时平安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柴占忠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9、确山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东组北山集体山林未在确山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