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顺才,男,50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更旺,男,66岁,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顺才、闫更旺犯行贿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闫顺才、闫更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诈骗罪 被告人闫顺才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社区拆迁改造期间,为多领取拆迁补偿款,伪造其个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增大面积。后闫顺才利用该伪造的土地使用证,按照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实际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总计513511.14元,扣除其按照真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应领取的各项费用439410.2元,闫顺才共骗取1-3层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多出的69.33平方米,价值207990元,多领取奖补费等拆迁赔偿款74100.94元。 按照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被告人闫顺才给闫某丁办理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增大面积后,闫某丁从2010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共实际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共568453.16元,扣除闫某丁按照真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应领取的各项费用455990.86元后,共骗取1-3层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多出的118.05平方米,价值354150元,多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112462.3元。 按照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被告人闫顺才给闫某甲办理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阎海彦)增大面积后,闫某甲从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实际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共964547.2元,扣除闫某甲按照真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应领取的各项费用790471.60元,共骗取1-3层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多出的240.6平方米,价值721800元,多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174075.6元。 按照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被告人闫顺才给闫某乙办理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阎载明)增大面积后,闫某乙从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实际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共1115782.8元,扣除闫某乙按照真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应领取的各项费用908099.2元,共骗取1-3层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多出的218平方米,价值654000元,多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207683.6元。 按照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被告人闫顺才给闫运清办理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阎福林)增大面积后后,闫运清从2010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共实际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共1367571.24元,扣除闫运清按照真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应领取领取的各项费用1338908.8元后,共骗取1-3层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多出的39.48平方米,价值118440元,多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28662.44元。 另查明,上述诈骗数额中的205.638万元系被骗取的回迁安置房价值。该安置房目前正在建设中,尚未分房交付使用。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某、冯某某、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丁、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闫顺才、闫更旺的供述,印文鉴定书,齐礼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齐礼阎村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费用结算单、过渡费发放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拆迁房屋测量登记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齐礼阎村虚假宅基地情况统计表、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等证据证实。 二、行贿罪 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社区拆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被拆迁村民闫顺才、闫某丁、闫某甲、闫某某等人达到多得到赔偿面积及相关赔偿费用的不正当目的,被告人闫更旺授意闫顺才向抽调到拆迁指挥部负责审核证件的二七区建设局工作人员翟某某行贿,闫顺才先后分6次送给翟某某现金共计5.8万元人民币。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丁的证言,受贿人翟某某及被告人闫顺才、闫更旺的供述,中共郑州市二七区委办公室关于成立二七区齐礼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的通知、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三、职务侵占罪 (一)200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闫更旺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位于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701摊位的45万元租金私自收取后据为己有。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闫顺才、闫更旺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闫甲某、闫乙某、闫丙某的证言,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与齐礼阎村签订的合作建市场协议书,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出具的关于借支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资金的说明,“701”商铺的租赁协议书,齐礼阎第九村民组出具的关于5间商铺的会议记录,郑州市西建材及隶属单位和郑州市齐礼阎第九组提供的还款请示、收据、转账支票、进账单、记账凭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二)2002年2月至8月,被告人闫更旺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归还给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的4万元借款利息据为己有。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闫更旺所写收条及西建材记账凭证,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出具的关于借支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资金的说明,齐礼阎村第九组去三亚要账费用报销记账凭证及报销费用发票等凭证,被告人闫更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2005年9月,被告人闫更旺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从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要回的齐礼阎第九村民组的155万元借款本息中15万元据为己有。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栾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更旺的供述,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收据存根等,证人栾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汇款、转账凭证,户籍信息、中共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个人履历表,受理案件及到案经过、河南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封存款物清单、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兑付齐礼阎第九组1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手续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上述侵占的赃款已由被告人闫更旺的家属代其全额退出,现暂扣于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