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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毛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毛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毛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艳玲,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毛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毛毛及其辩护人杨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豪泰通讯商行,虚构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上班的朋友张某甲委托自己采购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与张某乙签订供货协议,期间从被害人张某乙处获取苹果系列手机、平板电脑,现赃款548890元未追回。

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新天地市场宏原通讯商行,虚构其父亲袁某甲单位中铁七局、车友会需要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期间从被害人李某甲处获取三星系列手机,现赃款68550元未追回。

2013年春节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鑫亿发通讯商行,虚构做工程需要送礼的事实,与被害人冯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期间从被害人冯某甲处获取三星、苹果系列手机,现赃款71800元未追回。

2012年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瑞峰通讯商行,虚构需要送礼、其弟弟公司需要手机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期间从被害人陈某甲处获取三星、苹果系列手机,现赃款179140元未追回。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袁毛毛与被害人张某乙一起去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遂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供货协议、销售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毛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毛毛辩称,自己与被害人系经济纠纷,其倒卖手机系正常生意,无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诈骗被害人的故意,其无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毛毛与被害人系经济纠纷,且已将大部分货款支付给了被害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货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袁毛毛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袁毛毛应系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虚构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上班的朋友张某甲委托自己采购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豪泰通讯商行,与张某乙签订其伪造的购买人为张某甲的供货协议,以高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被害人张某乙处获取苹果系列手机、平板电脑共计1233部,现赃款548890元未追回。

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新天地市场宏原通讯商行,虚构其父亲袁某甲单位中铁七局、车友会需要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期间从被害人李某甲处获取三星系列手机。至案发时,共计货款68550元未付。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毛毛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甲货款68550元。

2013年春节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鑫亿发通讯商行,虚构做工程需要送礼的事实,与被害人冯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期间以高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被害人冯某甲处获取三星、苹果系列手机,又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向冯某甲销售手机冲抵货款。现赃款71800元未追回。

2012年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袁毛毛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瑞峰通讯商行,虚构需要送礼、其弟弟公司需要手机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期间以高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被害人陈某甲处获取三星、苹果系列手机,又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向陈某甲销售手机冲抵货款,现赃款179140元未追回。

2013年6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找到被告人袁毛毛所称的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上班的朋友张某甲,发现袁毛毛虚构了张某甲购买手机的事实。后被告人袁毛毛与被害人张某乙一起去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说明情况,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张某乙供述,证明了2013年5月29日其通过曹某甲认识了她儿子袁毛毛,袁毛毛称有朋友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给领导开车,土地储备中心准备采购一批手机给职工发福利,可以货到付款。其从通讯大世界隆达苹果专卖店和超盛通讯店购进正版苹果系列手机和平板电脑卖给袁毛毛。5月29日17时许,袁毛毛从其店里拿走了48部苹果系列手机,价值165720元,当天晚上,袁毛毛通过手机往其老公冯某乙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170202963XXXX)汇款。5月30日13时许,袁毛毛到其店内,让其看了一个硬皮本上写的供货协议,让其在该协议甲方袁毛毛下方签了其的名字。袁毛毛自5月29日至6月6日,从其店里共拿走手机1233部。6月4日之前,袁毛毛拿货基本上压款不多,6月5日以后,袁毛毛开始多拿货,并以各种借口拖延付货款,其和老公冯某乙感觉不对劲,袁毛毛又以张某甲的单位正在筹款为由,拖延支付货款。6月6日,袁毛毛最后一次从其店里拿走手机后,其不再给他发货,并催着他结账,但他既不结账,也不退手机。后其听老乡说,其卖出去的手机又出现在陇海路通讯大世界了,其一听情况不对,因为袁毛毛从其店里买的手机,都是批发价再加上利润,市场上商户之间互相调货的价格(批发价)都低于其卖给袁毛毛的价格(零售价)至少50元,再回到市场肯定赔钱。6月24日其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找到张某甲,张某甲称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参与手机的事,张某甲给袁毛毛打了电话,并让其报案,过了一会儿,袁毛毛到张某甲单位对其说这事和张某甲没有关系,是他自己的事,其和老公冯某乙就让袁毛毛一起到嵩山路分局经侦大队报了警。袁毛毛承认欠钱,但他说他没有钱,也不说手机的下落。后袁毛毛的弟弟袁某乙给其付过5万和8万两笔货款,还有548890元货款没有付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