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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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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9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人王××,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9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人王××,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因宅基地纠纷与王某甲发生撕打,王××将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要求被告人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入院证、出院证、病历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王某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双方系亲属关系,应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因要在其父王文喜原宅基地上建房,遭到其大伯王某甲阻止,二人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王××将王某甲打伤,王某甲的胸部损伤致左侧第4、5、6、7、8、9六根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受伤后于2014年8月23日入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25日出院,住院33天,花医疗费12023.4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家的院子和门前有一块地方,是我和王××的父亲留下的宅基地,九几年时,王××的父亲就去世了。王××的母亲和王××一直住在外地,就没有进过家,我在前面的那块空地上开始种菜,一直到最近王××的母亲回来,说想让王××在他父亲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我也答应让他盖房子了,可是后来她说她盖房子盖不起,要把这块地方卖出去,我不同意她卖宅基地。2014年8月23日上午,王××到我家说要盖房子,我说不让你盖,王××就拿出一个大号的起钉锤夯我家的墙头,我阻止王××不让他夯墙头,他就用锤子朝我的腰部上面的肋骨夯了一下,我就上前推他的肩膀,王××就恼了,还夯我家的墙头。我就用双手又推了他一下,他就又用锤子夯了我腰部上面肋骨一下,就这样我推了他三下,他就夯了我三下。我就推着他的肩膀往一边走,王××把我推倒在地上,地上有很多砖,王××用锤子朝我腰部夯了四下,推倒了我两次,用头撞了我眉头两下。

2、证人彭某某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我和我丈夫王某甲在我家门前剪牛抵头,王××就进到了我家。王××问让他盖房子不?我丈夫说不让盖,我没有吭气回屋做饭了。我从屋里拿着簸箕从屋里出来簸米,我正簸米的时候看见王××用一把起钉锤朝我丈夫的后背不停地乱夯。王××趴我丈夫身上用拳头朝我丈夫身上捶。我就去拉王××不让王××打我丈夫。他们被拉开后,王××又走到我家东边菜园跺我家东边的菜园栅栏。我丈夫拦他不让他跺栅栏,王××又把我丈夫推倒在地上了,王××骑在我丈夫身上。当时的围观人很多,我没看清王××骑在我丈夫身上是怎么打我丈夫的。王××用他拿着的那把起钉锤夯我丈夫的后背,还用拳头捶我丈夫。

3、证人王某丁证实:我是王某甲的女儿,当时王××右手拿着一把锤夯我家大门西边的门垛子,我父亲上前拉王××的胳膊,推着王××不让王××夯。于是王××右手拿着锤子从我父亲的左侧朝我父亲的肋叉子处夯。我和我母亲去拉,王××拿着起钉锤朝我家菜园的栅栏夯。我拿手机报警了。王××和我父亲都在地上躺着,王××用双手勒着我父亲的脖子,我父亲动不了。围观的群众就去拉,最后王××松手了。王××用锤子夯住了我父亲的后背和腋窝下面的部位。

4、证人张某某证实:那天吃了午饭,我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就从屋里出来了,看见王某甲和王××在王某甲的家门口菜地边相互你推我我推你,王××拿一把锤子朝王某甲西菜园子的栅栏乱砸。王某甲的老婆彭某某就在一旁吆喝,吆喝一些关于宅基地的事情。王××和王某甲相互撕扯,他俩一块倒在地上了,尚某某、杨某某上去拉他们两个,我看到王某甲身上有一些口子。

5、证人杨某某证实:我看到王××用拳头朝王某甲身上捶,把王某甲捶倒在地上了。我拉架的时候看见王某甲身上有两道血痕。

6、证人尚某某证实:我看到王××用拳头朝王某甲身上捶,把王某甲捶倒在地上,听别人说王某甲身上有铁锤印子。

7、证人周某某、吕某某证实:2014年8月23日出警经过、对王某甲伤情拍照情况。

8、被告人王××供述:我记得是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1点多钟发生的事,还是因为我家宅基地的事,我当天回去找我大伯的目的是找他问到底是否同意我在我爸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我回老家之前,从明港三姨家专门带了把锤子,目的是我大伯不同意的情况下,我好用锤子拆他家的院墙。我回去后同我大伯商量了大约二十分钟,我大伯始终不同意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后来我们吵恼了,我就从包里掏出锤子,对他家的院墙大门垛子砸了几下,我大伯见状就上前阻拦,推着我不让我去砸,我当时情绪也很激动,我用锤照他背上夯了两下,我们互相推倒了,我手里的锤子掉到地下的草丛里了。我们两个在地上滚在一起厮打,我不知道他的伤是我用锤捶的还是我将他推倒以后地上的砖头给磕断的。

9、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载明对伤害现场的处置情况。

10、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载明案发的地点、王某甲受伤后的情况、作案工具等情况。

11、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的情况。

12、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第(2014)4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1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无犯罪前科。

14、抓获证明证实确山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9月16日在郑州市凯安医院将被告人王××抓获归案。

1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的身份。

16、确山县留庄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村镇宅基地面积登记表载明涉案宅基地登记在王文喜名下。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