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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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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4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男,1953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4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男,1953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男,1962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将自己的三层楼房工程交由无资质的邵××施工队承建;邵××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其施工队无资质违规承揽两层以上楼房施工建设,在施工中未建立安全操作规范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进行安全鉴定或验证;未对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违规作业,致使2014年6月3日,邵××施工队工人米某某在对陈××外墙粉刷时从三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邵××、陈××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住院病历,尸检报告,户籍证明和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陈××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

被告人邵××、陈××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邵××的辩护人周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邵××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农村建房不适用建筑法规定,邵××不是包工头,而是施工合伙人的代表,邵××没有从中谋取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当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将自己的三层楼房工程交由无资质的邵××施工队承建;邵××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其施工队无资质违规承揽两层以上楼房施工建设,在施工中未建立安全操作规范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进行安全鉴定或验证;未对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违规作业,致使2014年6月3日,邵××施工队工人米某某在对陈××外墙粉刷时从三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邵××、陈××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5月中旬开始我就一直在位于竹沟镇竹沟村六组的一栋三层楼建筑粉刷墙。6月3日早晨约7时许,米某某、吴某某、吴晓建和我就开始粉刷外墙,米某某、吴某某、吴晓建三人站在三楼南外墙处的架子上粉外墙,当时,米某某在架子西面站着,吴晓建在中间,吴某某在东面,我在三楼楼顶给他们供料。大概上午九时许,我正在三楼楼顶等着他们三人供料,突然听见“咕咚”一声,我就急忙从三楼楼顶处向下看,发现架子上已经不见米某某,在原来米某某站着的架子位置上有一个窟窿。我就急忙从楼梯处向下跑,我到一楼后,发现米某某已经仰面摔在一楼前面的地上,在不时的出气,这时,吴某某、吴晓建也来到一楼,吴某某就急忙打120,打完120又给米某某的家属联系。因为此时米某某的身子下面都是砖头,我们把米某某抬到沙堆处。我就和吴某某到竹沟卫生院去找医生,医生过来后说把米某某送医院,米某某到竹沟卫生院后医生给他输上水,停了一会,确山120车过来就把米某某拉走了,下午我听说米某某没有抢救过来死亡了。我们工头是邵××,房东是谁我不太清楚,就知道他的名字叫什么尿。我和米某某等人在粉刷墙时我不知道有没有建立安全制度,也没有进行过安全学习,就是在平时干活时互相交代注意安全

2、证人吴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王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胡某某证实:我听和米某某一起干活的工人说,米某某是在给陈××新房子外墙粉刷时从三楼的竹扒架子摔下来了。

4、被告人邵××供述:2013年秋,石滚河乡陈冲村的陈××找到我,想让我给他盖一栋三层半高的楼房,当时我和他谈的,由陈××供料,我们负责施工,工钱每平方180元,楼房主体工程建好陈××付款60%,墙体粉刷完毕陈××付剩余款,楼房是混砖结构,主体东西6.6米,南北17米,每层估计一百一十多平方,主体工程面积不到400平方米,我们是口头协议。我们谈好后,我就带着我施工队的工人去施工,我施工队的工人有十几个人,2014年二三月份,楼房主体工程完工,我带着几个工人去另外一个工地去施工,我施工队的一个工人米某某没有去另外那个工地盖主体,他领着几个工人在陈××的楼房进行墙体粉刷。2014年6月3日上午9点多,我正在竹沟街上带着工人给张毛孩盖后院的小房子,我施工队的一个工人吴小腰给我打电话,吴小腰说米某某从陈××的楼房三楼竹扒架子上摔下来了,我跑到现场米某某已经被抬到陈××楼房南边路上,米某某口吐白沫人已经昏迷,后来米某某被送到确山医院抢救,中午时,吴小腰给我打电话说米某某不中了没有抢救过来。我的施工队干了有一二十年了,我施工队的工人不确定,有的干一段不干了,米某某跟着我的施工队有一年多时间。我的施工队是农村土施工队,农忙时干活,农闲时组织几个人,没有建筑资质,我没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我施工队的工人也没有。我的施工队没有建立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制度,也没有组织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不过在干活时会安排工人要注意安全。我的施工队租的竹沟镇肖庄村吴庄宋钢领的吊壶。宋钢领给我们施工队提供的有钢管、竹扒、槽钢、钢丝绳,我们施工队租赁后按楼房的每平方给宋钢领30元租赁费,在对楼房外墙粉刷时,工人在地上把两根钢管横放着,然后用铁丝在两根钢管中间固定几根短钢管,固定好的钢管架子上搭上竹扒,用钢丝绳在钢管架子两端系好,钢丝绳的上面用槽钢压着固定在房顶,在钢丝绳上系着一个吊壶(升降装置),利用吊壶把铁架子升到一定高度,工人站在上面就可以对外墙粉刷了,工人做的那个铁架子就在吊壶下面悬挂着。在陈××楼房外墙粉墙施工的铁架子也是工人自己用钢管、竹扒、槽钢、钢丝绳做的。我当时不在现场,米某某怎么出的事,我不知道。在外墙粉墙悬空作业的工人没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证书,在别人的施工工地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铁架子,怎么操作的,学学就会了。外墙粉墙悬空作业时,没有防护网,农村的施工队都没有防护网,也是为了节约成本,为了安全,有时也会在铁架子上再固定横杆,挡着施工工人不要掉下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