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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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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5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男,1987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长子营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4日至8月7日寄押于北京市大兴看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5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男,1987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长子营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4日至8月7日寄押于北京市大兴看守所,2014年8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段××等人因琐事与邻居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段××将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段××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段某乙、段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段××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段××等人因琐事与邻居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段××将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构成七级伤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那天上午8点多钟,我倒了两堆鞭炮沫子在段××家门前路边的场地上了,实际上离着段××家门前还有10米多远哩。当时段××、他父亲段某甲、他母亲王某某都在,他们说我不该将沫子倒在那里。我说:我又没有倒在你家门上,而且这个地方是我买了的,我想倒在哪里就倒在哪里!我这一说,他们不愿意,就和我吵起来了,段××就回家拿一把木掀出来,他也铲了一木掀沫子泼在我家门口了。我就对段××说:你看你帖得很啦,我又没倒在你家门口,你却在我家门口泼开了,段××就掂着木掀上我跟前,他扬着木掀朝我身上拍了两下,把我拍倒在地上了。这时我儿媳妇朱某某和我丈夫段某乙也先后出来了,当时我见段某甲和王某某一起去打我儿媳妇朱某某,他俩将朱某某摁倒在地上,我就在地上爬着过去扳王某某的手,准备把朱某某从他手里扳开。这时段××又过来,他朝我身上就是一脚,又把我跺倒在地上,我就晕过去啥也不知道了。我醒来时已经被送到医院。段××拿的是一把木把的塑胶头木掀,就是这个木掀的把是木头的,但木掀头是白色塑胶的。他的木把有1米多长,三四公分粗:塑胶的木掀头的长和宽都有大概30公分。

2、证人段某甲证实:2014年2月1日早上八点多钟,我一开门看到我家门前路边上倒了两堆鞭炮沫子,这两堆沫子正对着我家的大门。我说:这是谁倒的垃圾呀,这么不懂规矩。当时周某某在她家门口说是她倒的,她想倒哪就倒在哪里,你们管不着!我儿子段××就恼了,他手里拿了一把木锨上周某某跟前,他用木锨推了周某某一下,周某某就倒在地上了。我和我妻子王某某见他俩打了起来,我俩慌忙上前去拉架,而这时周某某的儿媳妇、丈夫段某乙也先后出来了。我去拉我儿子段××时,朱某某跑到我跟前来,照我脸上就挖了两下,我将她推开了。我的妻子王某某也去拉我儿子段××,朱某某捡了个砖头上照我妻子脸上就是一下,将我妻子夯倒在地上了。我见我妻子满脸是血,而这时双方都没再打了,我和我儿子将我妻子送到医院了。段××手里拿的一把木把的胶木锨,它的木把有约1米长、三四公分粗细,它的木锨头是白色塑料的,长和宽都是大概30公分。段××用那个木锨的木锨头朝周某某身上推了一下,将周某某推倒在地上了。

3、证人段某乙证实:2014年2月1日早晨8点多钟吃了早饭后,我妻子周某某将放鞭炮的一些沫子扫了倒出去,当时我也没想到她会倒到段某甲家门前去,两家以前关系就不好。过了一会儿,我听到外面吵起来了,我和我儿媳朱某某就出去了。我妻子和段某甲家的人因为倒垃圾的事在吵架,段某甲、他妻子王某某、他儿子段××三个人在骂我妻子,段××手里拿了个木锨把,他掂着木锨把照我妻子身上夯了两棍,把我妻子夯躺地上了。他们那方的人一动手,我和我儿媳妇朱某某也上去动手了,我们双方撕打起来,随后我们双方被庄上的邻居拉开了。段××掂的是一根1米多长、四五公分粗的木锨把。段××用木锨把照周某某身上夯了两下,可能夯在她的腰上了。

4、证人朱某某证实:2014年2月1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我听到门外吵架我就出来。见到我婆婆周某某已经被打躺在地上,而段××、段某甲、王某某三人都在场,我也不知道我婆婆被谁打倒在地。当时段××等三人还在骂我婆婆,我也和他们吵起来了。我见段××手里拿了一个木掀,但是不是他把我婆婆打倒在地的我不清楚。我后来听说周某某是被段××用的那个木掀打倒在地的,段××手里是一个木把的塑胶头木掀,就是这个木掀的把是木头的,但是掀头是白色塑胶的。它的木把有一米多长,三四公分粗,塑胶的锨头的长和宽都是大概30公分。周某某躺在地上一个劲的喊疼,说是右大腿整个不能动了。

5、证人王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段某乙证实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段××供述:2014大年初二早上8点多钟,我家邻居段某乙他们家人将他们家的炮竹皮堆到我们家门口路边上。之前因为他家人将他家的锅灰倒到我们家门前,我就跟他们家说过一次。这次又倒到我家门口,我就一个人到段某乙家问问是谁弄的。我问周某某是不是她堆的。周某某的家人段某乙、朱某某都出来了。我们互相吵了起来,具体说的什么,因为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吵着吵着,周某某、朱某某上来就用手挖我的脸。我就和他们三个人互相推搡起来。我爸妈段某甲、王某某正在清扫院子,拿着胶木锨就出来拉架。朱某某就在门前拿了一块青砖砸到了我妈的头上。当时我就急了,就用胶木锨头冲着周某某前胸一下,她就倒地。其他人都在边上站着。我看母亲头流血了,我就带着母亲去医院看病了。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了2014年2月1日被告人段××报警及确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3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8、住院病历载明了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