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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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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等七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男,1969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男,1968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女,1970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赵××、常××、吕××、贾××、范××、王××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赵××、常××、吕××、贾××、范××、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6日夜晚,被告人常××、赵××、吕××、贾××、叶××伙同王振江(已起诉)、饶文龙(已起诉)、雷振华(已起诉)、徐春环(已起诉)等人到薄山水库偷鱼,被巡库人员荣某某发现并追赶,常××等人将盗窃的花鲢鱼及作案工具丢弃后逃跑。经鉴定,叶××等人共盗窃花鲢鱼498斤,价值3486元。2、2014年9月21日夜晚,范××、王××伙同王振江、雷振华、徐春环到确山县李新店镇二道河水库偷鱼,被看库人员发现,范××和王振江等人将盗窃的鱼及作案工具丢弃后逃跑。经鉴定,范××等人盗窃的鱼价值2308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叶××、赵××、常××、吕××、贾××、范××、王××的供述,被害人荣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臧某某、刘某某、周淮汝、刘金占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赵××、常××、吕××、贾××、范××、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叶××、赵××、常××、吕××、贾××、范××、王××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6日夜晚,被告人常××、赵××、吕××、贾××、叶××伙同王振江(已起诉)、饶文龙(已起诉)、雷振华(已起诉)、徐春环(已起诉)等人携带皮划艇、编织袋等工具到薄山水库偷鱼,被巡库人员荣某某发现并追赶,叶××等人将盗窃的花鲢鱼及作案工具丢弃后逃跑。经鉴定,叶××等人共盗窃花鲢鱼498斤,价值348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补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荣某某陈述:2014年8月6日晚,我巡库到薄山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我用头上绑的矿灯往后山水面网包附近看时发现几个男人划一个皮划艇正往岸西侧划,船上有编织袋,袋里有东西,我想这帮人肯定是刚偷完网包里的鱼准备跑,我就给黄某某打电话让他赶快过来,然后我就用矿灯照着皮划艇上的人说“别跑”,这伙人听到我喊后,其中二人用铁锹快速的划船上岸,其他的人有抓住皮划艇两侧的编织袋口的,还有人从编织袋里掏石头递给船上另外二人往我身上砸,我躲不及被石头砸到胳膊和腿了,我当时被石头砸伤后就不敢再追了。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8月6日21点17分时,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薄山水库后山水面上有人偷鱼,赶快过来。”接完电话后我就给水库的巡库人员臧某某打电话说:“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有人偷鱼,你赶快开快艇过去,我们随后就去。”然后我又通知水库捕捞队的刘某某、周安营、徐金升、刘继强,让他们也开船赶往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我通知他们后,就自己开个船也过去了。到毛竹林后山水面西侧岸边,我看见岸东水面上有一个皮划艇,皮划艇两侧系的有编织袋,岸边放两把铁锹。荣某某在岸边给我说:“我发现一伙偷鱼的人后,就去撵他们,他们就用皮划艇上装的石块砸我,我躲开后他们划着皮划艇就上岸正西跑了。”接着我就与臧某某分别到岸西侧去找偷鱼的人,后来我在岸西侧五、六十米蔡庄沟处发现一辆旧的蓝色三轮车,三轮车头东尾西停放,三轮车的车厢内放有几个空的灰色编织袋,一个洗衣粉编织袋内装有一件雨衣、一件上衣和半瓶灭害灵”,一个灰色编织袋内装有一截铁的防滑链,我想蔡庄沟附近没住人,肯定是刚才偷鱼的人跑时没来及开走扔下的。捕捞队的人来了以后,我们发现皮划艇两侧的编织袋里装了四袋子花鲢鱼,皮划艇内有半袋石块,随后我们的人把三轮车和铁锨及皮划艇等物品放到船上拉到薄山水库大红船上了。

3、证人臧某某证实:2014年8月6日晚上9点多,我在确山县薄山水库大红船上休息,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薄山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上有人偷鱼,你赶快过去看看”。接完电话我就开快艇赶往薄山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到那后我看见荣某某站在铁船上用矿灯在向四周照,铁船边停一艘皮划艇。荣某某看见我后就给我说“我抓偷鱼的人时,被偷鱼的人用石块砸伤了,他们那一伙人上岸正西跑了”。我把快艇停到岸边下船就去撵偷鱼的人,我从毛竹林上山找了一圈没有见到人,然后又拐到蔡庄沟,在蔡庄沟我碰到黄某某和荣某某站在一辆三轮车边,三轮车上装的有袋子、防滑链、衣服等物品,在皮划艇西侧岸边我发现两把铁锹。随后我们水库捕捞队的人也来了,我们拖拉皮划艇时我发现皮划艇两侧系四个袋子在水内放着,解开后发现里面装的都是鱼,皮划艇内还有一个装石头的袋子,里面有小半袋石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