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411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3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朗陵罐酒有限公司灌装中心副主任兼包装库保管员被告人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钱财。2014年1月26日,彭××给熊某某重开公司已经给付过熊某某的201件600ML贴花大碗供货单。2014年1月28日,熊某某将彭××重开的201件600ML贴花大碗款48742元以及560元卸车费等合计50000元存入彭××的银行账户,彭××取出45000元用于归还欠账和个人生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彭××的供述,证人宋某某、熊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彭××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案发前任河南朗陵罐酒有限公司包装物仓库保管员兼灌装中心副主任,负责对供货商交付的瓶、罐质量、数量检验,安排开具作为公司结帐凭据的入库单。被告人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1月26日给该公司供贷商熊某某重开公司已经给付过货款的201件600ML贴花大彩碗供货单。2014年1月28日,熊某某将领取的彭××重开的201件600ML贴花大彩碗货款48742元以及560元卸车费等合计50000元存入彭××的银行账户,后彭××取出45000元用于归还欠账和个人生活。案发后,被告人彭××的亲属已将涉案的5万元退还河南朗陵罐酒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彭××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某某证实:彭××任我公司包装库保管员兼灌装中心副主任,专管瓶、罐包装物的收发。2014年1月28日,我公司的供货商熊某某告诉我,彭××让她帮忙从公司弄钱他用,让熊某某多开供货数量,多开的酒罐钱让熊某某从公司领取后再交给他,因为我公司给供货商付款是凭仓库保管的验货单。2014年1月26日,熊某某按照彭××的安排多开入库新600ml贴花大彩碗201件计10050个,价值50250元。1月28日,熊某某将多开的5万元一次性打入彭××个人银行账户。我公司是按照供货商送货的一定比例扣除自然损耗后付款给供货商。我当时按照规定扣除损耗3%后的货款付款给熊某某的。2014年1月26日,熊某某拿着仓库张某乙开的入库单找的我,当时在入库单上显示的有两个品种新600ML大彩碗813件和新600ML贴花大彩碗722件,其中722件600ML贴花大彩碗里面含有彭××让熊某某重开的201件。张某乙刚到仓库工作,她是按照彭××提供的数目开具的入库单。按照规定扣除3%损耗后就是201X50X5X0.97数额就是48742元。公司规定供货商送货到公司后卸车费有供货商负责付款,开始他们找外部的装卸工卸车,后来他们嫌价高就让公司的工人干,谁参加卸车谁就得到劳动报酬。这事公司不管。201件的卸车费560元可能是熊某某付款给彭××等人的卸车费用。2013年12月23日,由张某乙、彭××开具验收单后,我把货款付给了熊某某。这个入库单里面含有新600ML贴花大彩碗201件这笔供货。这事出来后,彭××的家人把这50000元退回来了,希望对彭××从轻处罚。 2、证人熊某某证实:我从2006年开始与河南朗陵罐酒有限公司合作,主要供应给这个公司酒罐。这两年我把酒罐送到公司后,交到保管彭××的工作间,有他负责验收,他验收后给我开具验收单,然后我拿着保管开具的验收单直接找公司总经理宋根要货款。我在2014年1月24日送到酒厂一批酒瓶酒罐的货物,这些货送到后,酒厂一直压着没有开票结算。时间一长我的资金就显紧张。为了尽快要回外欠帐,我也是想了很多办法。这期间彭××一直给我发短信说要在我的供货单上多开数量,然后叫把领到的钱打给他,他好骗取公司的钱财。我开始不愿意这样做,他就威胁我如果我不配合他,我不会有好结果。最后我实在没有办法就同意了他的要求。隔了两天我就在2014年1月26日到了酒厂保管彭××和张某乙的办公室,在那里彭××给张某乙一个开票的草稿,张某乙按照草稿的内容开了一张朗陵罐酒有限公司的入库单,上面写明有两个品种其一是新600ML大彩碗813件,其二是新600ML贴花大彩碗722件。张某乙开好入库单后彭××和张某乙在验收人处签上他们名字,我在交库人处签上我的名字。然后张某乙就交给我入库单,我就拿着找宋某某厂长去结算。在这张入库单里面包含着彭××让我重开的2013年9月10日送来的201件600ML贴花大彩碗。这个事情也就我和彭××清楚,张某乙她什么也不知道。当天宋厂长给我打款30多万元。在厂长宋根给我供货款的第二天即1月28日,我从确山县农业银行(银行账号6228481566088544266)取出五万元现金后,我到确山县邮政储蓄银行存入他给我的银行账号(6210985111005396547)。思前想后,我把彭××发给我的短信和我汇款给彭××的银行单据交给了厂长宋根。当时厂长宋根也是十分震惊。我在2013年9月10日给公司送过201箱600ML贴花大彩碗,在2013年12月彭××已经将票开过,公司总经理宋根已经把货款付给我了。他在做保管时还有一个叫杨柳的与他搭档,我问过他杨柳如果发现怎么办?他告诉我杨柳那没有记录。让我不要管,一切有他说了算。我送到酒厂的这201件酒罐,每件50个酒罐,每个酒罐5元,总合计是50250元。这是我的出厂价。酒厂给我结算时扣除3%损耗后总价值是48742元。 3、证人张某乙证实:我在仓库负责外包装瓶罐的入库登记开票工作。我是在2014年1月到这个岗位工作的,我和彭××在一个办公室坐面对面。2014年1月26日,彭××在我们办公室给我一个熊某某供货商的开票草稿,我按照他给我的草稿上的明细记录(新600ML大彩碗813X50个,新600ML贴花大彩碗722X50个)开了一个朗陵罐酒公司入库单。在这个入库单上验收人处我签上我自己的名字,彭××也在验收人处签上他的名字,熊某某在交库人处签上她的名字。熊某某拿着第二联找宋某某厂长要钱去了。我开过票后就将开票的草稿交给彭××了,我没有留着。 4、证人陈某某证实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朗陵罐酒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的情况,以及彭××借钱买房子的情况。 5、证人彭某甲、彭某乙证实了被告人彭××向其归还欠款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