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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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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古友呷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少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尔××,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2014年6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经确山县人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少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尔××,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2014年6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上蔡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㈠抢劫罪:1、2014年6月13日凌晨2:50分许,被告人尔××通过攀墙翻窗进入确山县邮电局家属院于某某家中盗窃,在窃得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47元)及一部白色三星GT-I8268手机后,继续盗窃其它东西时,被于某某的丈夫贾某甲当场发现。贾某甲阻止尔××逃跑时,尔××持尖刀威胁贾某甲,并与贾某甲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尔××将贾某甲的手、面部打伤。经鉴定,贾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尔××所抢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81元。2、2014年6月3日凌晨3:30分许,被告人尔××窜入确山县盘龙镇南停车场院内,持刀对该汽修厂工人李某甲进行威胁,并抢走李某甲的一部灰色红米手机及现金20元。㈡盗窃罪:1、2014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尔××窜入确山县第三小学东侧居民楼四楼王某甲家中,盗走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及现金900余元等物。2、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尔××窜入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87号院王某乙家中,盗走现金2100余元。3、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尔××窜入确山县邮政局家属院居民张某甲家中,盗走一部白色三星S4智能手机、现金3190余元等物。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贾某甲、张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甲、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尔××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尔××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尔××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否认实施其余四起犯罪。

经审理查明:㈠抢劫罪

1、2014年6月13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尔××攀墙翻窗进入确山县邮电局家属院于某某家中窃得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47元)及一部白色三星GT-I8268手机,继续盗窃其它东西时,被于某某的丈夫贾某甲发现。贾某甲、于某某阻止尔××逃跑时,尔××持尖刀威胁贾某甲,并与贾某甲发生厮打,将贾某甲、于某某打伤。经鉴定,贾某甲、于某某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经评估,尔××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81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4年6月13日对贾某甲被抢劫案立案侦查。

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载明,现场地点位于确山县邮电局家属院,在现场提取了黑色西装褂、苹果牌手机、黑色小手电筒、黑色刀把。

⑶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305-3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害人贾某甲、于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告知被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告人尔××对伤情鉴定、价格评估鉴定无异议。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害人贾某甲对伤情鉴定、价格评估鉴定无异议,被害人于某某对伤情鉴定无异议。

⑷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52号关于对被抢劫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贾某甲被抢手机价值581元。

⑸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载明,对尔××的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出一个黑色男士钱包,内有现金447元、贾某甲的二代身份证及银行卡三张等物品。

⑹四川省昭觉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尔××出生于1990年3月22日。

⑺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载明,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警后于2014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在确山县邮电局家属院于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尔××抓获。

⑻四川省昭觉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证明、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载明,被告人尔××无违法犯罪前科。

⑼证人刘某某证实,今天(2014年6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我听到楼下贾某甲的女儿贾某乙呼救,我就立刻起床拿着擀面杖跑到了楼下贾某甲家。进屋后发现贾某甲三口都在他家厨房里,贾某甲在厨房门口站着,贾某甲和他妻子于某某在厨房北侧窗口下站着,小偷右手拿着切菜刀,贾某甲和他妻子去夺小偷手里的切菜刀,贾某甲的右手在流着血,伤口在绽开着,好像是被刀划伤了,很严重。厨房灶台旁边的地板上还有一个没有刀把的匕首。我就对着小偷呵斥,让他赶紧放下刀,小偷这时候说了两句,放我走,放我走。小偷的口音听着不像是本地人。小偷还是拿着切菜刀不放,我就拿着擀面杖朝小偷夯去,小偷把他的左手挡了一下,擀面杖打在了小偷左手的胳膊上。小偷还是不把刀放下,我就又拿着擀面杖朝小偷右肩膀上夯了两下,小偷的右胳膊顺势耷拉了下来,切菜刀就从小偷的右手上脱落了,掉在了地板上。之后小偷假装倒在了厨房的地板上,一动也不动。我和贾某甲夫妇就一起把小偷从厨房里拖到了客厅的地板上,小偷就趴在了地上,一动也不动。赶过来的邻居李某乙等人用绳子把小偷捆了起来。我们问小偷是哪的人,小偷一句话也不说。这期间也不知道谁拨打的110报警电话,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小偷带走了。小偷被警察带走后,贾某甲就去了医院包扎手去了。

⑽证人李某乙证实,今天(2014年6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我被对面贾某甲家的打斗声音惊醒。我刚穿上衣服正准备出门,贾某甲的女儿贾某甲一边急促的敲我家的门一边呼喊:她家有小偷让我赶紧去帮忙。我就让我老婆何某某赶紧打电话报警。我赶到贾某甲家后,小偷已经被制服了,小偷手里的刀已经被夺了过来。这时候贾某甲家已经来了很多邻居,我怕小偷再起来反抗,我就在贾某甲家找了一根跳绳把小偷绑了起来。后来邻居曹某某(音)又解下小偷的皮带,用皮带重新绑了一遍。之后我们邻居就问小偷是哪的人,小偷一直不吭声。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小偷带走了。贾某甲就去了医院包扎手去了。小偷是一名男性,身高大概有一米七多,中等身材,体格比较健壮,外地口音,看上去有三十多岁。小偷上身穿着一件黑色背心,下身穿着深色的裤子,穿着一双深色的鞋子,一件黑色的外套被小偷放在了贾某甲的卫生间里。小偷还携带了一把25CM左右的匕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