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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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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2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男,1964年9月5日出生。 被告人余××,男,1994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2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男,1964年9月5日出生。

被告人余××,男,1994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妨害公务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连某某(另案处理)在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以每克100元的价格从刘战胜(另案处理)处购买50克冰毒。当日早上,被告人余××伙同李某某、连某某在确山县普会寺街,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行政拘留)3克冰毒,得款900元。2、2014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驾驶京N9M898黑色悍马汽车沿确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普会寺乡钱沟超限站时,余××拒不配合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盘查,强行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将执勤民警古某某带倒,致古某某左手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古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余××的供述,证人古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要求被告人余××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诊断书、出院证等证据。

被告人余××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

被告人余××的辩护人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余××系投案自首,且到案后主动供出贩毒嫌疑人李某某和连某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二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伙同他人在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后,当日早晨,被告人余××伙同他人在确山县普会寺乡普会寺街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3克冰毒,得款900元。

2、2014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驾驶京N9M898黑色悍马汽车沿确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普会寺乡钱沟超限站时,余××拒不配合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盘查,强行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将执勤民警古某某带倒,致古某某左手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古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受伤后在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医疗费14343.2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古某某陈述: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4年8月19日上午8点左右,陈立舟副大队长叫我们五中队和走马岭中队联合一起前往确山县普会寺乡钱沟超限站进行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8点半左右,我和同事马某某、程某某以及队员尤某某、胥文格五个人一起到了普会寺乡超限战进行查处交通违法。到了10点左右,一辆黑色的无牌悍马车从北向南行驶过来,我和同事马某某拦停悍马车后,我依法上前询问,我站在悍马车车头前,我同事马某某依法在悍马车周围录像。司机是名二十岁的年轻男人,副驾驶坐了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孩,我们要求该男子出示驾照,该男子声称未带驾照,我对该男子说“你没带驾照,依法不能再驾驶车辆,”马某某准备拉开驾驶室车门时,该男子突然发动车子向南行驶。我当时正站在悍马车车头左前方,那名男子启动车辆后,车子推着我向前跑,我躲闪不及,我只能用双手按着悍马车的左前方的保险杠上。我被这辆悍马车向前带出了10米左右,车速变快,我被带倒在地,然后悍马车沿着确正公路向南逃窜,我同事马某某立刻驾驶警车追赶,我另一个同事程某某连忙打120,把我送到医院,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程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4年8月19日上午9点30左右,我在确平路普会寺乡钱沟超限站的前岗里负责处理车辆违章,我同事古某某、马某某、尤某某、胥某某他们四个在超限站路面上负责盘查过往的违法车辆。过了有5分钟左右,我看到他们几个人拦停上前盘查了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悍马车,这辆悍马车没有挂前牌。被拦下之后,我同事古某某和尤某某上去让这辆悍马车的司机出示驾驶证,这辆车的司机当时有没有出示驾驶证,他们之后说的啥话,我也没听清,我这时在前岗里面处理车辆违章情况,发生的什么事情我也没看到,过了有一两分钟,我就听到外面人喊着,说我同事古某某被车撞了。我就赶紧从前岗里出来看看发生什么情况,我出来之后我就看到我同事古某某在地上躺着,我看到他左手带着的白手套上面有血,我同事他们刚才盘查的那辆悍马车也不见了。当时我看到我同事马某某、胥某某开着车就向南去追了,然后我就赶紧拨打了110报了警,后来120车来了,我和尤某某把古某某送到120车上,之后我自己开着车向南找我同事去了,在确平路同山水泥厂门前右边的沟里发现了那辆悍马车在沟里歪着,我同事他们都在现场。

3、证人马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4年8月19日上午我们大队按照上级安排,组织了一个涉牌涉证的专项行动,大队里安排我和古某某、程某某带领两名协警到确山县确平路钱沟超限站设卡检查,当时带的协警是尤某某和胥某某。我们是上午8点半左右到的钱沟超限站设卡开始检查,到上午大概9点半左右的时候,我看到有一辆没有挂牌的越野车有北往南行驶到我们卡点,当时是古某某把车拦停了,拦停之后古某某就让车里的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我拿着摄像机对车辆进行摄像取证,当时车内的驾驶员说驾驶证没有带,然后古某某就给那个驾驶员说让他下车接受检查,驾驶员不愿意下车就加着油门想跑,古某某在他的车头靠左边站着,就用手按着那辆车的左侧车头位置,车往前走,古某某就跟着往后退,退了有大概10米左右,车突然加速把古某某撞倒了,那辆车把古某某撞倒后就继续加着油门跑了。我看到那辆车把古某某撞倒了,我就带着胥某某开着我们警车追那辆逃跑的越野车,那辆越野车跑的快,一眨眼就不见了,我就开着车继续往前追,同时让胥某某给110打电话把情况简单汇报了一下,追到确平路铜山水泥厂往普会寺街上拐的那条路的时候,我看到那辆越野车在路边沟里扎着,而且有个年轻孩在路边拦着一辆铲车想让那辆铲车把他的越野车给拖出来,我就把车停到那个年轻孩旁边,下车去抓他,他一看到我停车了,就钻到路边的玉米地里跑了,我看到他跑我就开始追,结果没有追上他,在玉米地里找不到他了。我看找不到那个年轻孩了我就给我们大队里联系,让队里叫拖车过来,然后我和胥某某就在那辆车旁守着,过一会我们队的陈立舟就带着尤某某过来了,接着刑警队的人也来了,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在车内发现了一副车牌、一本驾驶证、两本行驶证,后来我查了一下,那副车牌是假的,一本行驶证也是假的。勘察完之后拖车也来了,就把车拖到我们交警队里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