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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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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戚振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宋某戊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乙,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宋某戊之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宋某戊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乙,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宋某戊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丙,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系被害人宋某戊之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丁,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系被害人宋某戊之弟。

上述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振江,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1998年8月20日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4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振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被告人戚振江及其辩护人周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11时许,在确山县开发区众德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院内,被告人戚振江与在该砖厂打零工装砖的宋某戊因争装砖车问题发生争执,后戚振江将宋某戊从拉砖的三轮车上推下,致宋某戊头部受伤,宋某戊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戊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戚振江的供述,证人张某乙、董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尸检检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振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要求被告人戚振江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被告人戚振江辩称其只是与被害人吵架,没有发生打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戚振江的辩护人周大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戚振江犯故意伤害罪没有足够的证据,应宣告被告人戚振江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戚振江与宋某戊(殁年46周岁)在确山县三里河乡工业园区众德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院内,因争砖车问题发生争执,后戚振江将宋某戊从拉砖的三轮车上推下,致宋某戊头部受伤,宋卫民于2013年3月24日5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戊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宋某戊出生于1966年3月26日,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有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及其共兄弟五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乙证实:因为争装车的事宋某戊和戚振江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宋某戊将戚振江的衣服撕烂了。开三轮车的人把车开到西边,我们三人在车上站着,都在抓着栏杆,三轮车右侧车门在打开着,车斗底部离地有1米多点。我站在最左侧,戚振江在中间,宋某戊在最右边,我站得离栏杆近,他们二人站得比我稍微靠后些,司机开着三轮车往前走,然后右转把车头调成头朝西,正西走了。司机继续调头把车头调整到向东稍微偏北的方向后就停那了。我、宋某戊、戚振江在三轮车上还并排站着没有动。那辆车停有将近一分钟,司机跟车旁边的另外一个司机说咱开票去。他正准备从车上下来时,我看见戚振江用手朝宋某戊身上往右边猛的推了一下,当时宋某戊没有防备从三轮车的右侧一头栽倒在地上了。宋某戊栽倒后,戚振江紧接着从三轮车上跳下来指着自己的衣服给周围的人看,说宋某戊把他的衣服撕烂了,得给他赔。我紧跟着下车,看见宋某戊在地上躺着。当时砖厂老板在附近,看出事就过来。他看宋某戊一动不动,就让戚振江报警。三轮车调头时车速不高,停车时也不猛。那三轮车停下来后就没有启动。

2、证人王某甲证实:我开三轮车从众德利墙体砖厂东面大门进入砖厂,从南向西北方向行驶,后右转向东行驶,我熄火后下车去打开车斗右侧的车厢板准备装砖,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上车与先上车的一男一女因装砖发生争吵,两个男的互相推搡、撕扯衣服。我看他们争的装不成了,我就启动三轮右转向南后向西去找其他拉砖的同行问问哪里的砖好。我到西边转了一圈,问问拉砖的伙计,他们说北侧那排西边那堆的不错,我就打算到那堆上装。然后我就回到了三轮车那里,看见他们三个人还在车斗里站着,我也没问他们说好谁装了吗,因为我也不认识他们,由谁装车我都是出那么多钱。我就上车打着车,向右转弯将车头朝向东北方开到北侧西头那堆砖南侧了。我熄火,打算下车到院子西侧办公室去开砖票,我从驾驶室左侧下车通过驾驶室看到跟那个妇女一起的男子倒在车右侧的地上了,我赶紧从车头前边走到车头右侧,我看见那个男的头朝东、脸朝南、脚朝西躺在地上不动弹了,我就说了还站在车斗里的那个东北口音男子,我说:“你看你把人推下来,把人摔的!”,因为我想着没人推他,他不会掉下来,那个东北口音男子说:“不是我推的!”我说:“你不推他,他会掉下来呀?”那个妇女说:“就是你推的!”然后那个妇女从车上跳下来去看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东北口音的那个男子随后也从车上跳下来了。我当时看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也不动弹,那个妇女喊他也没有反应,我也不知道那个男子是装的还是真摔坏了,正好当时拉砖的伙计喊我去开票,我就去西边开票去了。等我开票回来,才知道有人报警了,派出所的人和医院的救护车都来了,救护车把那个躺在地上的男子拉走了,派出所民警把我和那个妇女、那个东北口音的男子带到三里河派出所了。我在厂院里三轮车都是挂的一档,行驶的速度就是半一档,速度比人平常走路还要慢一些。我车斗右侧的车厢板一直开着。厂院的路是水泥地面,上面有一层砖沫。

3、证人董某甲证实:我看见某戊在一辆车旁边躺着,张某乙在旁边站着,我问张某乙怎么回事。张某乙说独眼龙(戚振江)把某戊从车上推下来了。

4、证人李某甲证实:当天上午11点30多分时,我听到东边有人吆喝着说“独眼龙”和宋某戊在东边打架呢,我看见一辆三轮车在我们车南边10米左右远从东向西慢慢走着,并且车厢南边那扇门打开着,“独眼龙”、宋某戊和张某乙都站在在那辆三轮车上,张某乙在车厢前面站着,他们二人在车厢中间站着,离得不远。我听到独眼龙和宋某戊在大声嚷嚷。随后我听到有人喊独眼龙把宋某戊从车上推下来了。我看见宋某戊在地上躺着,张某乙对独眼龙说你咋把宋某戊从车上推下来了,还不赶紧下车把宋某戊扶起来。宋某戊倒地时,宋某戊站着的三轮车仍然在发动着,但三轮车已经停止挪动了。那辆三轮车走的很慢,和人步行走的速度差不多。宋某戊倒地后离三轮车有一米多远。

5、证人王某乙、陶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潘某某等人证实宋某戊与“独眼龙”因装砖车在车上发生撕扯,后来听砖厂的人说宋某戊倒地是被“独眼龙”从车上推下来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