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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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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振争、齐永军、齐某、齐永存、齐永胜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再初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振民,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民权县。 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仵俊英,女,1954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再初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振民,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民权县。

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仵俊英,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胜利,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齐振争(又名齐连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

原审被告人齐永军,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齐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齐永存,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齐永胜,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振争、齐永军、齐某、齐永存、齐永胜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商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案进入再审后,经两次通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不派员出庭,本院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振争与其兄齐振民两家因宅基地纠纷素有矛盾。2012年1月19日下午4时许,齐振争给被害人齐振民打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半小时后,

被告人齐振争、齐永军、齐某、齐永存、齐永胜在自家门口,与被害人齐振民、齐胜利、齐腾飞、仵俊英发生厮打,致齐腾飞死亡,齐振民重伤,齐胜利轻伤,仵俊英、齐振争轻微伤。

案发当晚,齐振争、齐永存、齐永军、齐某等人到开封市155医院为齐振争看伤,并打电话告知了彭庙村支部书记夏国合他们所在位置。次日凌晨,齐振争、齐永存、齐某在开封市155医院被抓获。齐永军于2012年2月5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齐永胜于2012年2月13日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鉴定意见;3.物证;4.证人赵庆菊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齐振民等人陈述;6.被告人齐振争、齐永军、齐

东胜、齐永存、齐永胜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振争、齐永军、齐某、齐永存、齐永胜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除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0万元。并当庭提供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等证据。并申请对齐振争、齐胜利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被告人齐振争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齐永军当庭辩称殴打了被害人齐腾飞的腿部。

被告人齐某当庭辩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齐腾飞、齐振民,参与殴打了齐胜利。

被告人齐永存当庭辩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齐腾飞、齐振民。

被告人齐永胜当庭辩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齐腾飞、齐振民。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振争与其兄齐振民东西相邻,两家因宅基纠纷素有矛盾。2012年1月19日下午4时许,齐振争见自家的院墙被推倒一段,就给被害人齐振民打电话质问此事,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谩骂。稍后,齐振民、齐胜利、齐腾飞、仵俊英赶到彭庙村,双方在齐振争家院内发生争吵。齐振民争吵中又推齐振争家的院墙,双方遂发生厮打。齐振争持砖砸齐腾飞、齐振民头部。齐永军持铁锹打齐腾飞腿部并追打齐胜利。齐某、齐永军、齐永胜也参与厮打。致齐腾飞死亡,齐振民重伤已构成七级伤残,齐胜利轻伤,仵俊英、齐振争轻微伤。

案发当晚,齐振争、齐永存、齐永军、齐某等人到开封市155医院为齐振争看病,并打电话告知了彭庙村党支部书记夏国合所在位置。次日凌晨,齐振争、齐永存、齐某在开封市155医院被抓获,齐永军于2012年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齐永胜于2012年2月13日被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齐振民花医疗费39573.7元,其他医药费8599.2元,齐胜利花医疗费11689元,仵俊英花医药费3405.9元,交通费750元。齐振民、仵俊英的年龄经当庭核实无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民权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月19日18时12分,民权县公安局接到电话报警称,齐振争伙同其子齐永胜、齐永存、齐永军、齐某等人与齐振民、齐腾飞等人发生厮打,齐腾飞被殴打致死。

2.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了五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齐振争家南侧柏油路及两侧空地上。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了血迹、带血迹的砖块数个、水泥管、铁锨、铁叉、铁锹、木棍。齐振争家西南部废弃厕所南墙上有一缺口。

4.被害人齐腾飞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齐腾飞为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

5.民权县公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齐振民头面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齐胜利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两下肢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仵俊英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齐振争面部及口腔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6.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结论证实,现场砖块上的可疑斑迹、齐振争家院门下部的疑似血迹、齐振争家院门东西侧墙面上的疑似血迹、铁锹上的疑似血迹上检出的DNA来源于死者齐腾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现场砖块上的可疑斑迹检出的DNA来源于齐胜利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现场路面提取的疑似血迹检出的DNA来源于齐振民的可能性大于99.9999%;铁锨上的疑似血迹检出的DNA来源于齐振争的可能性大于99.9999%;齐振民、仵俊英与齐腾飞具有生物学上亲缘关系的相对几率大于99.99%。

7.被害人齐振民陈述证实,与齐振争家因宅基纠纷素有矛盾。案发当天下午,齐振争在电话里骂他把齐振争的院墙扒了。后齐振民一家四口回到彭庙村与齐振争等五被告人发生争吵、厮打,其头部被齐振争用砖砸伤。所证内容得到被害人齐胜利、仵俊英陈述的印证。

8.证人赵庆菊(被告人齐振争之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齐振民一家四口与其丈夫齐振争、儿子齐永军等人发生争吵、厮打。齐振争用砖砸齐腾飞、齐振民。齐永军持铁锹拍打齐腾飞,四个儿子也与齐胜利打。所证内容得到证人王备荒、夏云飞、齐振套、邓银、赵庆营、冯贵香、赵洪涛、黄燕群、陈曼曼、赵振荣、齐家坤等人证言的证实。

9.证人夏国合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接到齐永军的电话,询问是否报警,并告知了夏国合他们所在的位置。所证得到证人赵普杰证言的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