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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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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王某、张某、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1976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捕前系潢川县公安局民警,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2月23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5)潢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1976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捕前系潢川县公安局民警,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2月23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同年8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建明,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昌乐县鄌郚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7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同年8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然,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捕前系潢川县公安局职工,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同年8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男,1986年出生于云南省安宁市,汉族,捕前系云南鼎迅商贸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云南省临沧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同年8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留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张某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王某、张某、龙某及其辩护人朱建明、纪然、阮祥忠、徐留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齐某通过网名为“自由一身”的QQ号加入互联网上一些办理非法户口业务的QQ聊天群,发现利用“重复户口”、“死亡未注销户口”等长期无人使用的户口,给这些从事非法户口业务QQ群内“买家”办理《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者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为“买家”办理新生儿户口,就可以挣到1万多元。于是,被告人齐某串通说服曾在潢川县公安局担任过户籍内勤的同事即被告人张某,由被告人张某提供可利用的刘X、肖XX“重复户口”及郑XX“死亡未注销户口”等户口资源,为买证人刘XX、胡XX、周XX(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事后被告人齐某将所得赃款部分分予被告人张某。另外,被告人齐某得知并从被告人张某手中获取其保存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在QQ群中招揽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通过被告人王某等人联系到买家后,被告人齐某根据买家提供的新生儿信息,通过张X(另案处理)伪造姜XX、骆XX潢川县妇幼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并到派出所为姜XX申报了新生儿入户。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龙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介绍到信阳市准备找被告人齐某办理买户口时,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张某、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齐某、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惩处。公诉人当庭提出:指控的第六起犯罪属未遂;四被告人均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齐某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被告人龙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或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属一般立功,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一年半以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亲属积极退赃,且指控的第六起犯罪属犯罪预备,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初犯、偶犯,退交了非法所得,系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定罪免刑或拘役、管制刑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齐某通过网名“自由一身”的QQ号在互联网上创建一个“户口业务咨询”聊天群。通过聊天,其发现利用“重复户口”、“死亡未注销户口”等长期无人使用的户口,给QQ群内一些从事非法户口业务的“买家”办理《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者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为“买家”办理新生儿户口,就可以挣钱。于是,被告人齐某串通说服曾在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担任过户籍内勤的同事即被告人张某,由被告人张某提供可利用的“重复户口”及“死亡未注销户口”等户口资源,为买证人办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事后被告人齐某将所得赃款部分分予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被告人齐某退出赃款121000元,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2300元。另外,被告人齐某得知并从被告人张某手中获取其保存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在QQ群中招揽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在联系到买家后,被告人齐某根据买家提供的新生儿信息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相关派出所申报新生儿入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12月份,南昌市的胡XX因年龄大找男朋友有困难,找到朋友刘XX想办一个比真实年龄小的户口,刘XX为考医师资格也想办一个比真实年龄大的户口。刘XX在QQ群中找到被告人齐某,二人商定以每个户口10000元,两个户口共20000元的价格为刘XX、胡XX办理户口。同年12月4日,被告人齐某以补录户口的名义通过潢川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为刘XX办理了名为“刘X甲”的户口,为胡XX办理了名为“刘X乙”的户口并迁至潢川县定城办事处环城东路96号。次日,被告人齐某带二人在潢川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