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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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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王振林,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4日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王振林,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振林、被害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发生变化,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丽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夜晚9点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淮滨县城关镇备战路西湖假树南约100米处时,将骑着电动车的杨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余元及手机等物品。

2014年8月20日15时,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淮滨县栏杆镇白露河处,将乘坐电瓶车的丁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一部海信手机等物品。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犯抢夺罪无异议,我认罪。但我没有抢这么多钱,第一次只抢了400元,第二次抢了1580元。

辩护人王振林辩称,1、对王某某犯抢夺罪没有异议;2、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同案犯。3、王某某只负责驾驶摩托车,是从犯。4、王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夜晚9点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淮滨县城关镇备战路西湖假树南约100米处时,将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余元及手机等物品。

2014年8月20日15时,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淮滨县栏杆镇白露河处,将乘坐电瓶车的被害人丁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80元及一部海信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等物品。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丁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丁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指认、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杨某某、丁某某陈述及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抢夺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没有主从区别,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王某某辩称第一次抢了400元,第二次抢了1580元的辩解意见,因公诉机关的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支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对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学峰

审 判 员  陈本才

人民陪审员  徐 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秀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