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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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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郾刑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峻峰(又名高峰),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商户,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太行山路667号院南2号。因盗窃,于20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郾刑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峻峰(又名高峰),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商户,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太行山路667号院南2号。因盗窃,于2013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海棠寺站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8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峻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峻峰及其辩护人王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高峻峰在与王啸雨相互发短信时,二人因短信内容产生矛盾,高峻峰到漯河市郾城区白庙村东街找到王啸雨,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王啸雨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高峻峰与被害人王啸雨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高峻峰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000元(已付8000元,下余7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被害人对高峻峰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峻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高峻峰供述;被害人王啸雨陈述;证人郝真真、董燕、张艳萍陈述;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放射科报告单、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及CT影像诊断报告、医疗费单据、被害人损伤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峻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峻峰的辩护人认为高峻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峻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