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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家红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家红,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任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副行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4年9月13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家红,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任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副行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4年9月13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4年1月13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抓获,2014年1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邱招胜,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红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家红及其辩护人邱招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罪犯刘锌、刘铁(均已判刑)、王某某等人借助沈阳大丰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找到时任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副行长的被告人李家红,以在银行做业绩需要虚增3000万元存款,以便大丰草业公司日后用楼盘抵押在银行贷款为由,通过高某某、翟某某将漯河金茂实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资金转入沈阳华夏银行长江支行沈阳大丰草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用于办理全额承兑汇票,2004年4月5日,在承兑汇票开出后,刘锌等人将三张数额分别为1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承兑汇票抢走,案发后,漯河市金茂实业有限公司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04年4月7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丰草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2004年4月20日,漯河市公安局将该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被告人李家红在明知保证金账户先后被采取诉前保全、冻结情况下,找到吉林建龙钢铁公司将100万元承兑汇票进行转让,找到李某宝将400万元承兑汇票转让,并对前来查询的企业人员隐瞒保证金账户被冻结的真实情况,致使100万元、400万元承兑汇票转让成功。后李家红找到沈阳建设银行城内支行中街分理处陆某,通过沈阳东联电子产品经营开发部,将其中72万元转入该开发部,由该开发部开据三张现金支票交给李家红,李家红将40万元存入其股票账户,另外32万元提取后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家红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家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邱招胜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家红作为银行的副行长是因法制观念淡薄,轻信他人能帮助自己吸储提升工作业绩,参与刘锌等人的诈骗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轻微,应减轻处罚。2、李家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罪犯刘锌、刘铁(均已判刑)、王某某等人借助沈阳大丰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找到时任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副行长的被告人李家红,以在银行做业绩需要虚增3000万元存款,以便大丰草业公司日后用楼盘抵押在银行贷款为由,通过高某某、翟某某将漯河金茂实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资金转入沈阳华夏银行长江支行沈阳大丰草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用于办理全额承兑汇票,2004年4月5日,在承兑汇票开出后,刘锌等人将三张数额分别为1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承兑汇票抢走,案发后,漯河市金茂实业有限公司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04年4月7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丰草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2004年4月8日,李家红明知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已经禁止查询的情况下,仍然对面额400万元、100万元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询。2004年4月20日,漯河市公安局将该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之后李家红在明知保证金账户先后被采取诉前保全、冻结情况下,找到吉林建龙钢铁公司将100万元承兑汇票进行转让,找到李某宝将400万元承兑汇票转让,并对前来查询的企业人员隐瞒保证金账户被冻结的真实情况,致使100万元、400万元承兑汇票转让成功。后李家红找到沈阳建设银行城内支行中街分理处的陆某,通过沈阳东联电子产品经营开发部,将其中72万元转入该开发部,由该开发部开据三张现金支票交给李家红,李家红将40万元存入其股票账户,另外32万元提取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家红供述证明:2004年3月,刘锌、刘铁、王某某等人找到其,称在银行做业绩需要虚增3000万元存款,后将漯河金茂实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资金转入沈阳华夏银行长江支行沈阳大丰草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用于办理全额承兑汇票,4月5日承兑汇票开出,很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汇票冻结,其告诉王某某,王某某称异地司法机关无权查封,其就对其中的500万元进行了查询和转让,后来王某某让贴现下余1000万元,其知道已经错了,就没有再帮其贴现,后来其提走72万元,40万元王某某说跑事要走了,下余32万元自己躲藏时花了。

2、罪犯刘锌、刘铁供述证明:其找到高某某用漯河金茂公司的资金为大丰公司作保证金,安排王某某找到华夏银行的李家红做全额承兑汇票业务,骗取高某某信任后,高某某将1500万元转入大丰公司在长江支行的账户,后办理了10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时因高某某报案汇票被冻结,王某某找到李家红进行违法查询,贴现了400万元、100万元的两张承兑汇票。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与刘锌一起为大丰公司搞融资,同时找到华夏银行的李家红做全额承兑汇票业务,刘锌和高某某具体操作,高某某将1500万元转入大丰公司在长江支行的账户后,办理了10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应当给出资方,但刘锌把汇票拿走了,高某某报案后,法院冻结汇票期间,李家红把500万元汇票贴现了。

4、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证明:漯河金茂公司出资1500万元,聘请高某某搞资本运作,后高某某被骗就立即报案。

5、证人高某某、翟某某、卢某某证言证明:高某某通过卢某某认识刘锌、王某某,约定金茂公司提供资金作为大丰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汇票开出后交高某某,刘锌支付息差,汇票办理时,刘锌欺骗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和委托书,开出汇票后抢走了汇票,高某某立即报案冻结了汇票。

6、证人史某(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行长)证言证明:大丰草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开出三张承兑汇票。

7、证人石某(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职员)证言证明:李家红借阅过三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8、证人李某宝、郝某某证言证明:李家红给李某宝一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后和郝某某等人到华夏银行长江支行查询,李家红隐瞒了票据纠纷的的情况,说票据没有问题。

9、证人唐某燕、吕某、王某雯证言证明:涉案400万承兑汇票已经被贴现。

10、证人朱某海、翟某荣证言证明:涉案100万承兑汇票已经被贴现。

11、证人陆某、孟某证言证明:李家红通过沈阳东联电子产品经营开发部提取72万元现金。

12、承兑汇票三份、大丰草业公司账户明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缴涉案赃款的报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承诺书、贴现凭证等印证了本案事实。

1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漯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刑一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刘锌、刘铁均已被判刑。

14、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13日16时,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民警将涉嫌合同诈骗的李家红抓获。

15、户籍登记和履历表证明:李家红犯罪时任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副行长,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